近年在长江物流犯罪中,比较典型的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侵占财产所有人的财物。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是国有企业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的争议不大,窃取负有保管责任的财物,可视具体情节认定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但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的方式委托专业物流服务企业运作,这种“第三方物流”在长江航运中大量存在,个体船舶也成为长江物流市场的重要成份,甚至挂靠在甲船务公司的货船又为乙船务公司承运货物的现象也不鲜见。物流运输合同约定内容的差别,船员法律身份的复杂性,使得物流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很容易引起公检法各办案机关的意见分歧。过去,对于名为公司企业实为个体经营的所谓挂靠船舶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的侵财行为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往往削弱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物流犯罪的打击力度。
该案的审理为打击物流犯罪开拓了思路,提供了经验,对于维护长江航运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从精确打击物流犯罪,为水运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来说,执法部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打击物流犯罪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专家所言:物流犯罪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打击物流犯罪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制定下发关于打击物流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司法机关的思想认识与法律适用,从而更加有力地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运用刑事法律打击物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