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25 07:51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35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1、 A股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三、股份总数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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