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运输权或将掣肘中国港口发展国际中转

2010-04-26 14:05
《内航航运业组合法》和《船舶法》规定,非日本籍船舶,除非法律和条约另有特殊规定,不可以在日本国内各港口间进行装载货物及人员的内航运输。

  将沿海运输权保留给本国船公司和本国籍船舶,是一个古老的传统。美国现行严格的沿海运输权制度,始于建国初期,以后逐步形成了完备的《琼斯法案》。日本大阪大学冈邦雄教授的研究认为:保留沿海运输权是保护本国海运产业的一种方式,但从历史来看,沿海运输权又与国防紧密联系,因而是国际上认可的政策,甚至不需要国内立法。

  2003年,美国运输部对各国沿海运输权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显示:在53个调查对象国中,大多数国家都有对本国商船实施保护的政策,实行沿海运输权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包括中国和日本在内的亚洲诸国、欧洲各国、中南美、南美各国等43个国家。其中,实行最严格的排他性限制,不承认非本国建造及登记船舶的国家有:美国、巴西、印度尼西亚、秘鲁、西班牙等国;虽实行沿海运输权制度,但对船舶所有者和建造没有限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澳大利亚、乌拉圭和巴拿马等国;多少有些限制,但未正式实行沿海运输权制度的国家有:比利时、塞浦路斯、以色列、肯尼亚、新加坡、南美和英国等国。美国运输部的调查还显示,国内沿海运输需求越少的国家,其政策越宽松,希望通过双边条约换取其他国家沿海航行权的愿望越强烈。

  保留沿海运输权,作为一个古老的传统和世界通行做法,最原始的立法目的在于,一是由于国家安全上的原因,禁止及限制外国船舶进入沿海运输,可以避免对本国国防的威胁,增强国防力量;二是保护本国的海运产业,禁止及限制外国籍船舶进入沿海运输,可以排除对本国海运产业的国际竞争;三是在国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非常时期,本国籍船舶是一支可以用于应对危机的重要力量。

  确实,保留沿海运输权,是利益所系,是利益的表达。这些利益当中,有免受国际竞争的本国航运公司的利益,船舶所有者的利益,但更长远最根本的是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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