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霸王条款又浮出水面

2007-07-11 08:41
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运单开出之日起15天或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恕不受理。

  典型条款二:索赔的请求只有在运费已承付的情况下方可接受。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在收集的合同中,除了以上几个比较集中和普遍的条款存在问题外,快递公司的合同名称、条款要素、用语等也极不规范;使用绝对化词语,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义务与赔偿时,出现较多的“一切”“任何”“一概”“绝对权利”等词语。背书合同条款的字写得很小,看条款内容觉得很吃力。

  消费者寄递物品的消费提示

  鉴于当前快递业存在的这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寄递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特别是易碎和特别贵重的物品。如瓷器、玻璃制品、电器类产品、音响产品和首饰。

  (二)在委托寄递以前,要详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如有不明之处,应要求经营者解释清楚,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时,可要求经营者修订格式条款,如经营者拒不修订的,应及时终止业务办理。

  (三)在委托寄递以前,消费者要认真填写“快递单证”。填单时,一定要把收件人地址和自己地址填写详细、清楚,以免因地址不详造成时间的耽误。特别要填写或督促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物品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重要栏目的内容。

  (四)委托寄递时,对贵重物品尽可能进行保价。

  (五)要注意保管所有邮寄凭据,发生问题并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据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邮政管理局正在起草快递业的服务规范,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也着手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快递服务业的格式合同,并积极推进快递行业协会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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