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物流企业可减除仓储费计税

来源:新快报 | 2006-05-09 14:54

  日前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被确认为试点的物流企业可将支付给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在企业的全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据统计,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在内的全国第一批试点物流企业共37家。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符合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备、守法经营、账目核算清楚、依法纳税等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查,推荐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参与试点。同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试点企业进行认定和年审,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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