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

来源:物流产品网 | 2019-12-05 10:33 | 作者:小梅超凤(责编)

【导读:自打区块链技术问世以来,基于去中心化以及不可篡改的特征,人们总想用它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去改变一些事情或者现状。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该项技术的诸多特性得以展现。当前,区块链的电子存证、司法求证等技术在逐渐落地,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官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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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百度图库

  1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乌镇召开《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

  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是探索在线诉讼规则和治理规则的“先锋”,目前已在大数据权属、虚假流量治理等类型案件中作出了创新性判决。然而,目前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规则的案件比例较低,未来互联网司法的专业性如何提升仍待实践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这是中国法院发布的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也是世界范围内首部介绍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白皮书。

  “传统的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转移到‘云’上或‘链’上,对应的立案、调解、送达、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建立相应的在线诉讼规则。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互联网的新类型案件,通过典型个案裁判确立了一系列治理规则。”李少平说。

  区块链加持法院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均已“加持”法院。

  我国目前设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对于其他普通法院,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审判工作的渠道将是“移动微法院”。李少平在12月4日的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3月,12个省(区、市)开展“移动微法院”试点,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电子诉讼平台,将部分诉讼环节迁移到手机移动端办理。截至2019年10月31日,移动微法院实名注册用户达116万人,注册律师7.32万人,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达314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发布会上介绍,未来“移动微法院”功能将高度集成整合,通过这一个平台全面实现在线诉讼服务、在线调解、在线审理、在线执行、在线公开等,丰富平台功能,优化使用体验。

  上述相关人士认为,未来“移动微法院”可能增加区块链功能模块,用于电子证据存储。目前,区块链可谓最火的司法技术。李少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点,有效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极大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

  此外,三家互联网法院都已搭建了自己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背后更是有蚂蚁金服、华为、腾讯、百度等巨头提供技术支持。

  在大数据领域,李少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了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可以实时汇集全国3507个法院的审判执行、人事政务、研究信息等数据。依数据显示目前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

  电子诉讼法

  互联网司法并非仅仅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而是要在采用互联网技术后,探索在线诉讼规则和互联网治理规则。

  在线诉讼规则方面,李少平说,“例如,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根据规则如何处理;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对当事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等等。”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明确了身份认证、在线立案、电子证据、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电子卷宗等在线诉讼规则,为完善在线诉讼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有益探索。

  三家互联网法院和各地法院也陆续制定出台了诉讼规程、诉讼指南、审判手册等文件,细化在线审理规程、明确在线诉讼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互联网法院不是类似于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那样的审理专门类型案件,体现审判专业化分工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应该探索司法体制在互联网时代会呈现出何种特征,运用何种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有效,另一方面又能够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制度运行的成本。

  胡仕浩在发布会上介绍,最高法将积极研究在线诉讼新模式对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规则带来的深刻影响。条件成熟时,推动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法”,实现诉讼制度的创新与飞跃。

  新类型的经济活动确立规则

  除了探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互联网司法还需要探索互联网案件实体裁判规则,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一环。

  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均已审理了一些互联网行业新型案件,确立了相关的裁判规则。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淘宝诉美景公司案,对于确定互联网行业中大数据作为一种财产应该归谁所有具有重要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在发布会上介绍,原告淘宝公司开发了“生意参谋”平台,是一款对网络用户浏览、搜索、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产品。被告美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售卖该数据产品,从中牟利。

  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在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提炼整合后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淘宝公司对此应享有财产权益;被告未经授权也未付出新的劳动创造,直接将该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200万元。

  “本案系我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我院通过该案,首次明确了自然人信息、原始数据、大数据的权利属性与权利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主体‘竞争性财产权益’,确认其可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大数据产业者营造了有保障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杜前说。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互联网新型纠纷案例在不断出现,法院要把握住平台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着力打造精品,不要满足于调解结案,通过法院的裁判为新类型的经济活动确立规则。”薛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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