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货代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来源: 物流沙龙 | 2015-08-10 14:03

  货代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经常有货代公司咨询员工离职后带走了客户怎么处理。这其实是一个普遍会遇到但又很难解决好的问题。如何认定离职员工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雇主公司如何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乃是问题的关键。

  1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资料           

  某货代公司操作部前任员工何某,从公司离职之后入职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此后这家货代公司发现业务量略有下降,许多客户反映经常收到何某更低的报价。经调查后得知,何某在职期间,通过QQ、Email、微信等联络方式,将大量客户资料带走。何某利用在原雇主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原雇主公司竞争,导致原雇主公司的大量客户流失。何某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雇主公司能否向其索赔?这其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

  处在当下网络无处不在的时代,商业秘密如同个人隐私一样,越来越容易被泄露和利用。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显得愈发迫切和困难。贷代公司虽然不是生产性、技术性企业,但同样面临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离职员工何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原雇主公司掌握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还须结合其商业信息的创新性、价值性、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关键要看原雇主公司被带走的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被何某非法利用。

  2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特征,即:  

  (一)创新性是指,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比如,与船公司签定的美线约价(编者注:中美航线合约价格),即具有此特征,是具有创新性的信息;而船公司的船期信息则不具有创新性。

  (二)价值性是指,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比如,散货拼箱公司之间的合作配货配载协议,即具有此特征,是具有价值性的信息;而公司内部的操作流程、业务制度、文本格式,则不具有因秘密性而有价值。

  (三) 秘密性是指,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比如,货代公司电脑系统中的客户资料,须经涉密或授权方可取得的,便具有此特征,是具有秘密性的信息;而从广交会或者进出口海关数据中获取的原始客户资料则不是。

  上述案例中,离职员工何某带走的大量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须由原雇主证明带走的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比如公司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与离职员工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等。

  3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旦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如下:(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案例中,离职员工何某以网络方式私自带走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大量客户资料,并在离职后向这些客户提出更低报价的行为等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4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当然,这条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还是相对笼统了。

  不过,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换言之,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货代公司就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追责索赔,具备了强大的法律支持。

  5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虽然在法律上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追责索赔已有强大的法律支持,然而我们发现在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因被忽略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了秘密性。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诉讼中,原告就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在货代行业中,应根据货代公司所在空运、海运、陆运等不同行业属性,操作部、业务部、财务部等不同部门,展会物流、指定货操作、散杂货运输等不同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防范风险。特别是,制订一份内容合法、权责分明、行之有效的保密协议,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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