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项举措 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20-12-0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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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方案》围绕6个方面,提出20项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附: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一)优化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运输企业登记注册、办理经营许可,按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原则,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加快建设网上年度审验系统,优化网上业务办事流程,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和省内异地年审。推进跨省及省内大件运输“网上办”和“一次办”,优化网上许可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二)科学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一超四罚”,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建设检测专用引导车道,并安装交通违法行为电子抓拍系统,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实现全省公路“一盘棋”联动治超。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将公路治超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维护正常的道路货运市场秩序。建立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货物集散、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综合物流园区、货运集散地等区域治安管理。各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完善停车广场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等配置。(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改进高速公路道路管控方式。制订优化高速公路道路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慎用关闭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雾天能见度100米以上200米以下时,加强路面巡查和公路交通标志引导,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减少限制通行的措施;因严重恶劣天气实施交通管制后有大量车辆滞留时,在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带道、编队等方式通行;因严重恶劣天气实施分流导致货运车辆提前绕行,按最短路径收费。(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持续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完善城市配送网络,将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及城市快递集中收派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对短时间内不能开辟专用停靠与装卸货物场地的商家,在路内停车泊位中预留部分配送车辆专用泊位。对确需在中心城区禁停路段停靠的车辆,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明确物流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措施。科学确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区域和时段,对城区道路,夜间22点至凌晨6点,除影响居民休息的路段外,不采取限行措施。进一步放宽标准化轻微型配送车辆通行限制,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六)推进通关便利化。持续推动落实压缩整体通关时间10项举措。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制定并公示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等操作时限标准。研究建立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系统对接,推动实现运输工具联合登临检查和搭靠许可,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梳理通关环节审批管理事项和监管证件,对不合理或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的,按规定予以取消或退出口岸验核。(长沙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二、强化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七)保障物流用地。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示范物流园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在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认真落实国家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对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开展REITs(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盘活存量用于新的物流设施项目建设。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优势,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国开行湖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大减税降费措施落实力度,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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