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路货运也迎来了网络货运新时代。自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始,网络货运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共有281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685.7万辆,整合驾驶员577.3万人。除了规模的迅速增长,网货货运平台也基于车货匹配这一核心进行了多种业态的探索,如为客户提供数字化的能源、ETC、金融、非油等车后服务,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货运全价值链的改造,在上下游用户体验、行业税链完整、物流效率提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价值。但在实际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中,由于物流行业层层分包运力、实际承运人多数为个体运输户,平台想要合规油品进项税抵扣扔然存在各种挑战,很多平台粗暴式获取不明油票做为进项,造成税务稽查引起爆雷。本文一起探讨网络货运平台燃油进项税抵扣合规难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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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进项税合规抵扣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作用和意义在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开展中,为降低增值税税赋压力,不合规抵扣进项发票引起的税务及刑事风险频发。这其中,占据运输总成本约30%的燃油费,是网货货运平台主要成本项。根据税总函〔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第二条 :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成品油必须是纳税人自行采购的,而且是需要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油品的耗用必须与双方的运输服务息息相关,不能出现多提供油品或者加油卡的情况。(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因此网络货运平台获取合理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以含税1万元油费为例,可抵扣进项税金额1150元(10000/(1+13%)*13%)。可看出,燃油进项合规抵扣的前提下,可为网货平台降低1%-3%的税务成本,在优化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成本结构层面的作用非常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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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进项税抵扣在网络货运业务中的挑战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一)实操中和"监管要求”冲突
实操中,各地监管部门为防止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及国家税收流失,对网络货运平台相关进项税抵扣的标准进行了严格且非统一的规定。
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由于运输场景复杂,“现实实践”和“监管要求”往往存在着冲突:
第一: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如果是实际承运人自己采购,则网络货运平台无法进行抵扣。如无完整的油气实际业务消耗记录凭证,会被涉嫌为油气销售或油票分离。
第二,购买的油品需要发放给运单对应的实际运输者,且实际运输者在对应运单中消耗了油品,并出具对应的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油品的进项发票获取的进度往往取决于司机的消费习惯,司机、货运路线分布全国各地,司机拉货有时油箱空,有时油箱满,因此被分配的燃油费,需要一定的消耗周期,消耗完后才可以开具发票,网络货运平台则在发票回笼后,才可进行进项抵扣,使得油品进项税抵扣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第三,成品油必须是实际运输者用于完成的本平台指派的运输任务,对于赠送等形式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则网络货运平台不可以抵扣。由于大部分司机与平台是外协关系,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平台合作,自己决定何时以及用什么方式加油,导致平台很难证明交付给司机的油卡,确实是使用在了通过本平台所承接的业务中。
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二)取得进项油气发票抵扣税务核查要点及所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