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九十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关键意义?

2025-07-27 00:00

在商业活动的广阔舞台上,买卖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基石,其签订与履行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然而,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货款支付的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以一起中国某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例,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在维护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促进公平交易中的重要意义。

一、案件背景:货款支付争议引发诉讼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混凝土,某乙公司则负责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款支付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拖欠货款,而某乙公司则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剩余未付部分系因工程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所致,且合同中有关于延期付款的宽限期条款。双方协商无果后,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争议:宽限期条款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某乙公司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以工程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某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工程业主原因导致的延期付款,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且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然而,某甲公司则主张,该宽限期条款严重限制了其按时足额取得货款的权利,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属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打破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利器,正当双方争执不下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律视角。该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大型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打破“背靠背”付款的潜规则

在以往的商业实践中,大型企业往往通过“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以收到第三方(如工程业主)付款作为向中小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条件,来转移自身的付款风险。

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中小供应商的资金负担,还常常导致其因第三方付款延迟而陷入经营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出台,有效打破了这一潜规则,明确禁止大型企业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为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了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

(二)强化付款期限的合理性

除了禁止“背靠背”付款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还强调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这意味着,大型企业在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资金周转需求和经营状况,合理设定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因付款期限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启示:法律护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回到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某乙公司提出的以工程业主付款作为支付某甲公司货款条件的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某甲公司作为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将始终站在公平正义的一边,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营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陷入不合理的交易陷阱。

五、结语:法治护航,共创民营经济美好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在保护民营经济组织权益方面的重要进步。

它不仅为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了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还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应更加注重法律的运用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携手共创民营经济的美好未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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